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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2022-10-27 15:03 作者: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1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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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政策的有效性,推动新时期征地拆迁工作,娄底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朗慧科技全过程参与,提供服务支持。

Q:政策修订背景?
A:主要有三方面。

1.法律层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了新使命、新挑战、新要求。

2.政策层面。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原娄政发〔2016〕13号、娄政发〔2018〕21号文已经或将到期,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3.民生层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被拆迁户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容易引发信访维稳事件,有必要制定新政策提升补偿安置标准。

Q:政策修订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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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政策主要修订内容?
A:主要有以下9点。

1.进一步强化了纪律监察。
针对重大、复杂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新增了纪委监委,共同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明确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明确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违反规定抢栽、 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对该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3.提高了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制定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湘政发〔2021〕3号)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各地类补偿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了5%。

4.提高了青苗(生产)、坟墓、房屋等补偿标准。
根据娄底市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人工等成本上涨因素,相应提高部分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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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为增强党和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娄底市创新举措,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针对被拆迁人及家庭成员属孤儿、“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疾病患者的,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按不高于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同时,城市开发边界外,被拆迁合法房屋内无任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

6.强化了对下岗职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
对无资格报批集体经济成员的、在无房的条件下、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相应的保障,有利于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7.提高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标准。
城市开发边界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按55平方米/人的面积给予自行购房补助,其中,娄星区、娄底 经开区按4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 双峰县、新化县按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相应提升了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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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收紧了宅基地批准。
城市开发边界外房屋拆迁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经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外,实行异地新建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异地新建安置,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Q:与其他城市对照情况?
A:新政策主要与湘潭、衡阳、邵阳及娄底市本级2018年政策补偿情况进行对照,整体而言,此次娄底市新政策制定较为平稳合理。

一、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对照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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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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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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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数据来源: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

《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16〕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8〕21号);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20〕9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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