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跨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调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应当配合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征收办公室承担相应具体事务性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本区域内下一年度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总体计划,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由市城建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向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意见表;
(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的项目选址范围蓝线,以及出具的规划意见、土地调查红线图;
(四)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还应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资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及征收区域内相关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单位予以核实,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范围及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征收项目一般按现有地块边界划定调查蓝线,依据上位规划下达规划要点,但应当将跨越现有地块边线的房屋整体划入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二)编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三)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四)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和进行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内街道(乡镇)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永州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已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冷水滩区、零陵区、经开区对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确定。职能部门难以准确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各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汇总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和协调。对上述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文化、卫健、银行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组织,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机构参与,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提供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整体评估结果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第十七条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永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确定专门人员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转送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载明不签收原因,由基层组织见证,将评估结果张贴于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
第十八条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拟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心城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报市级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备案,市本级投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报市政府审核同意。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依据、理由、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补助奖励项目及标准、产权调换用房及周转用房准备情况、征收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其中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发展改革、公安、城管执法、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报同级政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认为具备房屋征收条件并符合征收程序要求的,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县(区)范围内被征收人超过200户或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由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张贴和网络、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司法救济途径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投资性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将征收补偿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补偿资金由市级房屋征收工作部门视征收进度拨入区财政专户。所有项目资金均接受监察、审计、征收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向征收实施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征收启动资金,并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征收补偿资金。市、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只适用于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标准、补助项目及奖励标准。
第二十七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内,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为其提供就近地段房屋。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县(区)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