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做好公布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南宁、北海、玉林市等有关城区已经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并重新公布。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市、县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精心组织,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