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防征储发〔2021〕43号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
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适用文件的通知
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由于近来各单位对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的资金来源及实施主体等有关问题存疑较多。为此,我中心对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一、目前我市适用于市本级征地项目管线迁改的文件
目前我市发布与管线迁改有关的文件有两个,分别为:
(一)2019年7月4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征拆补偿安置办法》(防政规﹝2019﹞5号)(以下简称《征拆补偿安置办法》)。
(二)2021年2月1日印发的《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案》(防征储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管线分类
目前我市管线迁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给排水、弱电、燃气等设施迁改;二是电力设施迁改。
(一)给排水、弱电、燃气等设施迁改
统一按《征拆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执行,即:由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补偿评估或编制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财评。土地征收机构按评估或评审结果将迁改费用直接补偿给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迁改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备注:未列入征拆预算的,迁改费用按工程项目由城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二)电力设施迁改
根据产权归属及时间划分,可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
1.征地范围内,属于集体或个人建设供电输电设施,统一按《征拆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执行,即:由土地征收机构负责会同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到现场评估计价,按评估残值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纳入项目征地费用列支。
2.在2021年2月1日前实施的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迁改,按《征拆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执行。即:由城区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迁改,迁改费用由城区财政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3.在2021年2月1日后实施的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迁改,按《实施方案》执行,由市征储中心负责。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