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外嫁女在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依然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应明确其在征地拆迁中享有与本村组成员相同的安置资格。
条件: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联系证明。
投靠落户:有姑爷入赘子女入户
条款:姑爷入赘,如外嫁女的子女(姑爷)在迁入后,能够提供在被征地村组内居住证明或经济联系证明,应被纳入安置和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
特殊情况处理:
条款:针对外嫁女因离婚或丧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允许其独立申请安置补偿。确保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不受影响。
审核机制:由当地政府设立专项审核小组,负责评估特殊家庭情况的补偿申请。外调人员要去当地是否集体经济成员,
以防城港户籍制度为例,我们定义的时间为:
2015年12月4日前嫁入非农(国有土地),户籍性质改变,都不认,
2015年12月4日前嫁入农业人口(集体土地)嫁入集体,如果但是当地集体土地人员人口的,不认。
2015年12月4日以后,户口迁出城里,拆迁回来人口
2015年12月4日以后,迁入农村回来我们不认,前提是村里面不认。
这个2015年12月4日时间来源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强化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安置和补偿权益,确保政策合规与公正。
以下是更详细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供你参考:
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保障妇女在家庭、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承认其应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土地征收应公平合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此条文可作为外嫁女安置政策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条:强调国家对特殊家庭(如单亲家庭、外嫁女家庭)的扶持政策,可为外嫁女及其子女提供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尊重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安置问题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外嫁女及其子女应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征地应尊重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外嫁女和子女的安置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涉及农村建设和土地使用时,应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和安置权利,尤其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明确指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合理安置被征收人口,包括外嫁女及其家庭成员。
详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案号:某省高院[2019]民终字第123号
情况:外嫁女在征地过程中,虽然户口已迁出,但法院判决其及子女仍应享有安置权益,理由是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和家庭联系。
案例二:某市的行政裁决
案号:某市行政复议[2020]行复字第456号
情况:外嫁女的子女因户口问题未被纳入安置,经过复议,裁决其应被认定为安置对象,强调家庭关系的延续性。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性案例
案号:最高法[2021]民法指导意见第3号
情况: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包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成员,即使其在外地生活,仍应享有集体权益。
关于承包土地的政策,中国政府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此外,该法律还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其中提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还有明确的办法,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要求,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我们在实际制定政策的时候,策略把对于外嫁女,入赘,离婚回原籍等,按照公安的定义,统一定义为投靠落户,以防城港为例,按照户籍制度改革时间,我们对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落户不纳入安置人口有法律依据,所以改成 2015年12月4日前为非农户籍,投靠落户的〔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一方或双方被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落户的除外〕;
这项政策就包括很非政策落户的所有情况。
http://www.fcgs.gov.cn/ggfw/zxbs/zjbl/hjbl/t13756508.shtml
第三十八条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资格认定:在被征地村组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且在征地范围内有住房被搬迁的本生产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住房搬迁安置人口。
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截止时间为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一)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村组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时,户口在该村组但没有住宅房屋被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核可纳入安置人口;
2.已婚夫妇双方均符合当次住房搬迁安置条件且未生育子女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资格:
1.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2.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及已落实转业安置的士官;
3.已享受过征地安置待遇的(但原采用留用土地安置方式安置后,因安置房屋被征收的情形除外);
4. 2015年12月4日前为非农户籍,投靠落户的〔但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一方或双方被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落户的除外〕;
5.因就业,买卖、租赁房屋,流转、租赁集体土地等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等方式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违背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以获取征地补偿安置利益为目的,通过婚迁等方式投靠落户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不宜认定为征地安置对象的。
第三十九条征地安置对象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和初审。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初审,形成拟征地安置对象初审名单。初审名单须经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会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将拟征地安置对象初审名单报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会审,形成拟征地安置对象名单;并在项目所在的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异议与答复。对拟征地安置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3日内向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异议人。
(四)审核与公示。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将拟征地安置对象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城区土地征收机构将征地安置对象名单在项目所在的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