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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二手房做房票安置的城市,用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或二手房。
2024-08-19 10:37 作者: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532

长沙市宁乡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1日)

第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即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指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后,向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户凭房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经审核公布的开发企业楼盘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或二手房,以房票抵购房款。

房票安置实施的范围为县内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但不能提现。

房票应包含项目名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由县征收办(设县住保局)或县征拆事务所(设县国土资源局)加盖公

第三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票安置的组织工作。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人核准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人核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第四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补偿款的50%以货币现金形式支付,50%以房票形式支付。以房票支付购房款的,按房票实际消费金额10%的标准作为安置奖励(未消费部分不享受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购房款。

第五  被征收人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第六  成立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设县住保局),并设立房票专用账户,负责全县范围内房票兑付结算的相关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向县住保局申领房票。房票不得套现,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8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货币化补偿政策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第七  房票安置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征收公告(征地公告、通告)。发布的征收公告(征地公告、通告)中应载明征收项目实施房票安置方式。

(二)签订协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中应注明房票安置相关内容。

(三)出具房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房屋倒地并经验收审核后,在办理房屋补偿费用结算时,根据签订的协议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四)选购房屋。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本县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房款支付给售房人;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价款低于房票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凭据向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领。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时,鼓励由参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正常市场售价参照同期类似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确定。

(五)房票资金结算。售房人出售房屋取得房票后,凭房票与县住保局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县住保局房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时由开发企业提供房票、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备案证明、结算单)。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或二手房的,房票资金在办理房屋分户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后1个月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后1个月内付30%,在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栋证后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分户产权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监管账户监管。

第八  房票安置奖励资金由征收载体单位计入征拆成本。

第九  本办法由县住保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试行。原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及规定执行。


益阳高新区征拆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益阳高新区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安置模式,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人居环境,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市场化房源安置模式,创新征拆安置政策,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房票安置适用于益阳高新区范围内所有项目被拆迁安置对象,包括本方案出台后将要实施拆迁安置对象、本方案出台时正在实施拆迁的安置对象以及本方案出台后原有已联审但尚未实施完毕的货币安置对象。

三、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一)一是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征拆事务所具体负责房票实施工作,镇、街道协助实施。二是为有效推进房票制度落实,设立房票管理中心。

(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房票安置工作由区征拆事务所具体实施。

(三)区征拆事务所牵头,具体实施各辖区内协议的签定、房票核发、手续办理等工作,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宣传发动工作。

(四)区开发建设局统筹做好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做好房票安置资金保障,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结算工作,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

(六)区税务局负责按照现行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七)园区审计科负责房票安置的审计工作。

(八)房票管理中心负责结算房票费用。

四、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收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高新区征拆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收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高新区辖区内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期房、二手房,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五、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一)拆迁项目被征收人的拆迁房屋补偿款以现金加房票进行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以房票模式予以补偿。拆迁房屋补偿款补偿分段进行计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50万元至100万元,超出50万元以上的部分50%以现金支付,50%以房票形式兑付;100万元以上,全部以房票形式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具体包括拆迁房屋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搬迁奖励费、其他政策补贴及政策性奖励等(对于上述补偿补贴的金额计算,按照当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原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可以将应付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兑换成房票,实物安置的拆迁户不能兑换房票。

(二)房票票面还应记载项目名称、货币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编号、票面金额、使用截止日期等。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称为房票记载人。

(三)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房源超市

区开发建设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  ,在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  时,须充分考虑涉及征拆补偿、住房等民生问题,严格制定准入考量标准。

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制定房源超市管理办法,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七、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开发商对使用房票购房安置对象在原有价格基础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施拆迁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金额。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益阳高新区房源超市购买的安置房,按照当地现行有关政策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四)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

八、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允许转让一次。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房票转让应在房票管理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须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或转货币补偿安置时应扣除房票安置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转借等方式非法套现,不兑现、不计息。

(二)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扣除房票安置的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房票管理中心申请结算费用。

九、工作流程

(一)被征收人凭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已完成拆迁的证明资料、身份证明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征拆事务所提出房票安置申请,待审核完成后再开具房票。

(二)各乡镇街道与征拆事务所根据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少于20万元;若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不足2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期房、二手房)中自主选择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身份证明购买商品房和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核对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

(五)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对于房源超市中现房结算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

十、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开发建设局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十一、其他

(一)房票安置房屋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三)被征收人(房票记载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房票开具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五)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根据上位政策进行调整。


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从列入年度征收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中,制定发行房票计划方案,确定发行房票的征收项目及房票发行规模。纳入发行房票计划的征收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房票发行计划方案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房票定义】房票是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对被征迁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由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房票出具机构)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记载被征收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规则及兑付日期等内容的书面凭证。房票兑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市区范围内房票的格式标准统一。

第四条【票面金额】1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张。

第五条【房票使用】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

房票记载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1年内,持房票可以在房票记载的使用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本办法规定不得购房的除外。鼓励房票跨区域使用。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以房票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第七条【购买二手房】以房票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买卖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到房票出具机构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八条【转让限制】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九条【房票兑付】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机构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房票出具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房票约定的兑付利率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出具机构应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资金保障】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借发行征收安置房票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一条【支持措施】各区(县、市)应当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入驻房源超市。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将存量安置房源纳入房源超市,供持房票的被征收人选购。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持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

第十二条【业务操作规则】各区(县、市)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更名、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本实施办法自      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宁波前湾新区关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前湾新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优化住宅房屋征收房源配置方式,决定推行住宅房屋征收调产安置房源市场化配置即房票安置,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宁波前湾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安置,且选择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作为调产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

二、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以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安置协议为基础,并结合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进行计算和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为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与被征收房屋旧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征收房屋旧值

征收房屋旧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在计算被征收房屋旧值时,应按照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三、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

被征收人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为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的40%;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低于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的40%进行购房补贴;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超过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超过部分购房资金不享受购房补贴。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所需费用列入相应项目征收成本。

四、具体操作程序要求

(一)被征收人货币安置协议生效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包括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购房范围、购房时间以及购房补贴申领的相关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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