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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业务上涉及人口合法性认定过程中的外嫁女 姑爷 以及其子女成员认定定义和银行职员要不要纳入集体组织成员
2024-09-02 12:54 作者:朗慧科技 浏览次数:533

涉及外嫁女 姑爷 以及其子女成员认定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涉及外嫁女 姑爷 以及其子女,参考词条作为基础,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户进行确认。

 

关于银行职员是否是公务员定义:

银行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公务员范畴。根据《公务员法》的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运营的商业实体,其员工并不具备国家行政编制的身份。

银行职员属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重心在于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如存贷款、投资咨询、风险管理等。尽管银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受到政府的监管,甚至部分国有化,但这并不改变其商业属性和员工的企业员工身份。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并非公务员,而是按照企业标准和劳动法规管理的企业员工。

这个定义会比较好一些

 


参考湖南湘潭的政策建议

湘潭市现行人口合法性认定方法

第四十五条  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也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一)因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但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留承包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

(二)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依法收养人员、服刑人员;

(三)被征拆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户籍已迁入的;

(四)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但没有承包地的渔民;

(五)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登记在被征拆当事人户口簿上,且无迁出迁入记录的,其中出嫁女的子女需以被拆迁房屋作为常年居住的唯一住宅。

第四十六条  被征拆当事人在被征地范围内有两栋或两栋以上经合法审批房屋的,只享受1次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第四十七条  被征拆当事人家庭成员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尚未生育二孩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1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指标,但父母和子女同为独生子女的只增加1人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指标。

第四十八条  “世居户”“外来户”和“混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数的核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世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世居户”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在4人以内(含4人)的,按实际人口数量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4人以上的,按4人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二)“外来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外来户”家庭常住人口在3人以内(含3人)的,按实际人口数量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人以上的,按3人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三)“混居户”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混居户”家庭常住人口,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在3人以内(含3人)的,按照实际人数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3人以上的,按3人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按以上规定计算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拆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以权利证书为单位,一个权利证书认定为一户;无权利证书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审查的结果为准;

(二)该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只有唯一一处合法住宅;

(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必须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被拆迁房屋作为常年一起居住的住所,且户籍必须登记在本市范围内;

(四)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房及保障性住房等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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